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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要點內容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維持CIT判決,認定川普無權依IEEPA課徵對等關稅及芬太尼關稅案判決摘要

    • 緣由:
      • 原告:美國五家中小企業(包括從事進口、零售和批發電子商務、生產塑料管和配件,以及服裝品牌公司)與奧勒岡等12州政府(原告),分別於2024年4月14日、23日向美國國際貿易法院(CIT)提告聯邦政府(被告),主張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並未授權川普總統課徵「對等關稅」及「芬太尼關稅」。
      • CIT業於2025年5月28日判決:美國國會並未授權美國總統依IEEPA毫無限制課徵對等關稅,「貿易逆差」等「國際收支平衡」問題應依《1974年貿易法》第122條特別規定處理;且芬太尼關稅與處理芬太尼走私問題之目的並無直接關聯,因此宣告課徵該等關稅之所有行政命令無效,並命永久禁止其執行。
      • 美國政府立即於當日向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提起上訴,同時CAFC准許美國政府要求於本案上訴期間暫緩CIT禁令,使川普對等及芬太尼關稅行政命令持續有效。
    • CAFC頃於2025年8月29日判決維持CIT判決見解,但撤銷CIT命實施永久關稅禁制令部分。要旨如下:
      • 維持CIT判決部分:川普援引IEEPA課徵對等關稅及芬太尼關稅之作法,已逾越IEEPA授予總統之權限;川普課徵關稅之行政命令因與法律牴觸而無效。CAFC主要理由如下:
        • 課稅權屬美國國會權力,如國會授權行政機關課徵關稅權限,皆須有明確授權課稅文字,此尤其在影響政經程度重大之課稅權限更是如此。本件對等關稅及芬太尼關稅之課稅範圍之廣泛前所未見,但IEEPA法條文字並未包含任何「關稅(tariffs)」或「課稅(tax)」之文字,可知IEEPA並未授權總統課徵前述關稅。
        • 縱認為IEEPA有授權總統課稅,判決先例認為總統課稅之權限並非毫無限制。本件關稅在課稅之範圍、金額、期限皆無限制,仍逾越授權範圍。
      • 撤銷CIT禁制令部分
        • 認為CIT先前發布美國政府課徵關稅違法之全面禁制令(universal injunction)並未充分說明理由,故撤銷該禁制令發回CIT更審。
        • 惟CAFC另依職權立即自行發布命令,在本案於最高法院做成最終判斷前,暫緩該判決效力。亦即,CIT只有在最高法院駁回受理案件聲請,或同意審理至作成最終判決後,始得重新檢視禁制令問題。
    • 後續程序
      • 由於CAFC暫緩判決生效,因此在最高法院駁回受理案件聲請,或同意審理至作成最終判決前,美國政府仍有權課徵對等關稅及芬太尼關稅
      • 川普政府已於2025年9月3日向最高法院聲請上訴,因此本案未來可能進入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最終判決總統是否能依據IEEPA,以行政命令對各國課徵對等關稅及芬太尼關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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