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支持方案
措施名稱 | 部會 | 申請資格 | 措施內容 | 經費額度 | 備註 | 連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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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融資利息減碼(收) | 財政部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具備出口美國外銷實績或其關連產業廠商且其票、債信及營運情形正常。 2.自114年3月12日起,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對美國出口實績,或關連產業廠商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營業額符合下列三者條件之一者: • 較113年度同期月平均衰退10%。 • 較113年下半年度月平均衰退10%。 • 較114年度1-2月月平均衰退10%。 |
1.一般企業貸放年利率減碼1%;每家最高利息減收金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2.中小企業貸放年利率減碼1.5%;每家最高利息減收金額120萬元。 |
120億元 |
預計協助企業家數為11,000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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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保險費用減免 | 財政部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出口美國外銷實績或其關連產業廠商。 2.受美國關稅影響之廠商。 |
徵信費:最低以1折計收。 保險費:最低以1折計收。 |
20億元 |
預計協助投保金額約7,300億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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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貸款優惠保證加碼(中企署) | 經濟部 |
1.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登記的出進口廠商。 2.近3年內具輸美實績。 3.營收符合下列三者條件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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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證額度:中小微企業最高6,000萬元;非中小微企業最高1億元。 2.保證成數:中小微企業9.5成;非中小微企業8~9成。 3.減免中小微企業保證手續費:保證手續費年費率為0.25%,全額減免最長2年;展延原貸款者,前2年亦免收保證手續費。 |
60億元 |
1.須提出營業稅申報證明營收衰退,俾符合減免保證手續費之資格。 2.預估協助企業取得融資金額2,700億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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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業多元發展貸款加碼(中企署) | 經濟部 |
1.中小微企業受美國關稅影響(直接及間接)。 2.營收符合下列三者條件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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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貸款額度:最高上限3,500萬元。 2.貸款利率:2.22%(最高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5%)。 3.貸款期限:週轉性支出最長6年;資本性支出最長7年。 4.利息減免:貸款金額1,000萬元內,減免利率1.5%,減免期間半年 5.信用保證:貸款金額100萬元內,提供10成保證,並採簡易申貸方式;超過100萬元,保證成數最低9成。 |
50億元 |
1.須提出營業稅申報證明營收衰退,俾符合申請利息減免之資格。 2.預估協助企業取得融資金額6,000億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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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區通關全免裝箱單 | 財政部 |
凡屬具按月彙報資格之保稅區及自由貿易港區業者均適用,免申請。 |
保稅業者出貨每月僅需彙整申報1份報單,且報關時無須檢附裝箱單,保稅業者與保稅區或與課稅區間相關供應鏈出貨,均可適用放寬措施。 |
經統計目前各保稅區具按月彙報資格之業者計1,112家,每月共可減少製作約20萬份裝箱單及10萬小時作業時間,降低業者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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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實施海關遠端稽核 | 財政部 |
凡屬保稅區及自由貿易港區業者均適用,免申請。 |
海關透過保稅智慧服務平臺擴大實施遠端稽核,減少監管海關實地查核,以減輕業者行政作業及法遵成本。 |
經統計114年4月至9月海關實施遠端稽核比率為34.09%,較去年同期比率29.22%,成長16.67%,有助減輕業者法遵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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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產業競爭力-研發轉型補助(產發署) | 經濟部 |
1.有工廠登記證之製造業 2.受美國關稅政策影響業者。 |
協助業者開發具雙軸轉型、技術加值、行銷布局及跨域整合等高值化、差異化新產品,切入目標市場重要供應鏈或利基市場,布局多元市場,並透過法人能量協助業者技術升級,以維繫產業競爭力。 1.補助範圍:與計畫相關之全新設備購置(計畫總經費40%為上限;優先支持採購國產設備)、設備租賃、推廣活動及運費(計畫總經費30%為上限)、無形資產引進、委託研究或驗證(計畫總經費40%為上限)等費用。 2.補助經費: (1)個案補助:限中小企業申請,補助上限500萬元。 (2)產業聯盟:企業聯合提案(2家以上),每案補助上限4,000萬元。 (3)補助經費不超過計畫總經費50%。 |
250億元 |
預計協助至少3,700家業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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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取海外訂單(貿易署) | 經濟部 |
1.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向貿易署登記為出進口廠商之公司或商號,並於申請時提出受美國關稅政策影響情形說明及佐證資料。 2.多家聯合申請僅主導企業須有出進口廠商登記即可。 |
1.補助範圍:於海外新設展示中心、服務(維修)中心及發貨倉庫等實體據點,或新增代理商、經銷商等。 2.補助經費: (1)單一企業補助上限500萬元。 (2)聯合申請(2家以上)補助上限2,000萬元。 (3)企業自籌款須達全案總經費之50%以上,單家、多家僅能擇一申請。 |
100億元 |
1.預計協助至少2,000家業者。 2.請企業提出受美國關稅政策影響之說明及佐證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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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研發與設備支出抵減 | 財政部 |
符合條件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均可申請適用。 |
現行產業創新條例(下稱產創條例)租稅優惠適用主體不限業別,只要符合條件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均可申請適用,主要優惠有3大方面: 1.在鼓勵研發創新方面 第10條提供「研發支出投資抵減」,企業研究發展支出可選擇適用當年度抵減率15%或分3年抵減率10%。 2.在促進智慧轉型方面 (1)第10條之1提供「智慧機械等設備投資抵減」,企業購置設備支出可選擇適用當年抵減率5%或分3年抵減率3%。 (2)第23條之3提供「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優惠」,企業實質投資之金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免納5%未分配盈餘稅。 3.在協助新創事業發展方面 第23條之1提供「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投資新創事業採擇優透視至合夥人課稅」及第23條之2提供「個人天使投資所得減除優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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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抵減適用 | 財政部 |
符合條件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均可申請適用。 |
因應產業發展需求及國際情勢,114年5月7日修正公布產創條例部分條文,修正3項租稅優惠措施如下: 1.推動數位與綠色雙軸轉型 修正第10條之1購置智慧機械等設備投資抵減優惠,將人工智慧及節能減碳項目新增納入投資抵減適用範圍,並將適用支出金額上限由10億元提高為20億元,施行期間延長至118年12月31日。 2.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 (1)修正第23條之1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新創事業採擇優透視合夥人課稅之租稅優惠,將適用出資額門檻由3億元調降為1.5億元,並調整投資新創事業之比率及金額,以鼓勵更多有限合夥創投事業資金加速挹注新創事業公司。 (2)修正第23條之2個人天使投資所得減除優惠,放寬投資新創事業公司為成立未滿5年,並將投資金額門檻調降為50萬元、延長持股期間為3年,每年減除限額提高為最高500萬元,其中投資一般高風險新創公司以300萬元為限,持續引導資金挹注新創事業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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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 | 勞動部 |
依各措施計畫另訂之。 |
1.勞動部配合行政院「因應美國關稅我國出口供應鏈支持方案」,前於114年4月4日提出四大安定就業措施預做因應,包括:主動訪視掌握衝擊、在職勞工安心就業、受衝擊勞工再就業及協助青年接軌職場。 2.另勞動部依據「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授權於114年8月13日訂定「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包含支持受影響企業規劃辦理訓練等10項協助勞工安定就業措施。目前已啟動「強化僱用安定措施」、「支持減班休息勞工再充電計畫」及「補助事業單位規劃辦理訓練」、「支援青年就業計畫」等4項措施,其餘措施均已完成整備,後續將視國際經濟情勢,適時啟動相對應之措施。 協助措施包含: 1.補助事業單位規劃辦理訓練。(已啟動) 2.協助減班休息勞工參加訓練。(已啟動) 3.鼓勵青年參加政策性產業訓練課程。 4.強化僱用安定措施。(已啟動) 5.推動整合型就業服務。 6.支持初次尋職青年穩定就業。(已啟動) 7.擴大民間團體提供在地上工機會。 8.結合政府部門提供公共服務上工機會。 9.提供微型企業貸款利息補貼。 10.其他支持勞工安定就業相關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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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僱用安定措施 | 勞動部 |
於公告辦理僱用安定措施期間內,針對與雇主協議減班休息期間達三十日以上,且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列冊通報之勞工,提供薪資差額補助。 |
為避免企業因關稅而裁員,推動雇主透過勞雇協商縮短工時與調薪,由政府提供減班勞工薪資差額補貼並從原先之5成提高至7成,且得與再充電計畫合併領取。8月13日已公告強化版僱用安定措施,擴大至9項適用業別(食品及飼品製造業、紡織業、橡膠製品製造業、塑膠製品製造業、金屬製品製造業、機械設備製造業、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其他運輸工具及其零件製造業、電力設備及配備製造業),並溯自8月1日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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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減班休息勞工參加訓練 | 勞動部 |
協議通報實施減班休息之事業單位及受僱勞工。 |
在職勞工與事業單位協議實施減班休息期間,可利用空檔參加勞動部核定課程,並依實際訓練時數申請訓練津貼。針對月薪30,300元以下低薪勞工,每月參訓12小時內也可申領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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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受影響企業規劃辦理訓練 | 勞動部 |
受國際情勢影響企業。 |
協助受衝擊企業提升員工職能,提供內部或聯合辦訓最高補助200萬元,鼓勵企業積極投入協助勞工職能升級,並延長受理申請期間至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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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初次尋職青年穩定就業 | 勞動部 |
未在學且連續失(待)業達60日的初次尋職青年 |
1.放寬適用對象: 114年9月1日發布施行「支援青年就業計畫」,將原「初次尋職青年穩定就業計畫」適用對象,由失業3個月放寬至失業2個月即可參加計畫 2.增加獎勵額度: 提高尋職津貼額度,由每月5千元增加至6千元;尋職津貼與就業獎勵金合計請領上限由4.5萬元增加至4.8萬元。 |
1.於勞動部匡列之特別預算150億元額度涵納,以及就保基金、就安基金之協助。 2.已啟動方案經費規劃:「補助事業單位規劃辦理訓練」114年至116年以就保基金編列9億元支應;「協助減班休息勞工參加訓練」114年至116年編列特別預算10億元;「維持僱用安定」114年至116年編列特別預算7億元;支持初次尋職青年穩定就業114年至116年編列特別預算15億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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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貸款利率加碼補貼 | 農業部 |
具有輸美外銷實績或受美國對等關稅直接、間接影響及其關聯產業之農漁民、農民團體及農企業。 |
1.提供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輔導漁業經營貸款、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等5種專案農貸。 2.貸款利息補助1年及最高達1%(依實際貸款利率核算補助),最高補助貸款額度新、舊貸合計為3,000萬元。 3.利息補助期間免收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手續費。 |
24億元 |
依實際業務執行滾動調整相關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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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外銷冷鏈體系-花卉產業 | 農業部 |
近3年具外銷實績或為外銷供應鏈之生產者: 1.農民:其中1年達新臺幣50萬元。 2.農民團體、農企業:其中1年達新臺幣1,000萬元。 |
1.協助建置冷鏈設施(備): (1)農民:補助比率40%,每一農民補助金額以500萬元為上限。 (2)農民團體:補助比率60%,每一農民團體補助金額以1,000萬元為上限。 (3)農企業:補助比率50%,每一農企業補助金額以1,000萬元為上限。 2.協助建置生產溫(網)室設施(備): (1)農民:補助比率60%,每一農民補助金額以500萬元為上限。 (2)農民團體:補助比率60%,每一農民團體補助金額以1,000萬元為上限。 (3)農企業:補助比率50%,每一農企業補助金額以1,000萬元為上限。 |
依實際業務執行滾動調整相關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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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外銷冷鏈體系-毛豆產業 | 農業部 |
近3年具外銷實績或為外銷供應鏈之農民、農民團體及農企業: 1.農民:其中任1年與外銷業者(出口業者或農民團體)契作供應達1公噸以上者。 2.農民團體、農企業:其中任1年外銷實績達50公噸以上者。 |
協助建置生產及冷鏈等機具、設施(備): 1.農民:補助比率40%,每一農民補助金額以800萬元為上限。 2.農民團體:補助比率60%,每一農民團體補助金額以3,000萬元為上限。 3.農企業:補助比率50%,每一農企業補助金額以3,000萬元為上限。 4.農民團體及農企業同時申請「強化外銷冷鏈體系」及「加速產業加值轉型」項目者,每一單位補助金額合計以3,000萬元為上限。 |
依實際業務執行滾動調整相關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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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外銷冷鏈體系-國產茶產業 | 農業部 |
近3年具外銷實績或為外銷供應鏈之生產者: 1.農民(需取得國產茶葉溯源農糧產品追溯系統QR Code、產銷履歷驗證或有機驗證之一):其中任1年具直接外銷實績達100公斤或新臺幣36萬元以上者;倘為外銷供應鏈之生產者,即將其生產之國產茶品販售予外銷業者,其供貨實績應達2公噸以上。 2.農民團體、農企業:其中任1年具外銷實績達10公噸或新臺幣360萬元以上者。 |
1.農民:協助購置茶葉生產、加工、精製、篩選及包裝等設備,升級產銷設備,最高補助40%,每人每年最高補助300萬元。 2.農民團體:協助購置茶葉生產、加工、精製、篩選及包裝等設備,升級產銷設備,最高補助60%,每農民團體每年最高補助1,000萬元。 |
依實際業務執行滾動調整相關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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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外銷冷鏈體系-漁業 | 農業部 |
資格一:漁民團體。 資格二:特定漁業之漁業人、漁業團體、水產加工廠及貿易商。 |
資格一:漁民團體。 吳郭魚、鱸魚及受影響魚種之生產地 漁會冷鏈設施(備):依農業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第0416項「製冰、冷凍(藏)設施」補助項目之補助基準,加成獎勵比率10%。 資格二:特定漁業之漁業人、漁業團體、水產加工廠及貿易商。 1.參加臺灣新港鬼頭刀漁業改進計畫(FIP)之漁船購置或修繕漁船冷藏(凍)設施(備):補助比率50%,最高補助金額300萬元。 2.參加臺灣新港鬼頭刀漁業改進計畫(FIP)之漁業團體、水產加工廠及貿易商購置水產品冷鏈運輸設備:補助比率50%,最高補助金額200萬元。 |
依實際業務執行滾動調整相關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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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產業加值轉型-強化加工設備,提升加工量能-毛豆產業 | 農業部 |
近3年具外銷實績之農民團體或農企業,其中任1年外銷實績達50公噸以上者。 |
加工設施(備): 1.農民團體:補助比率60%,每一農民團體補助金額以3,000萬元為上限。 2.農企業:補助比率50%,每一農企業補助金額以3,000萬元為上限。 3.農民團體及農企業同時申請「強化外銷冷鏈體系」及「加速產業加值轉型」項目者,每一單位補助金額合計以3,000萬元為上限。 |
依實際業務執行滾動調整相關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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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產業加值轉型-強化產品包裝規格設計,發展多元品牌-毛豆產業 | 農業部 |
近3年具外銷實績或為外銷供應鏈之農民、農民團體及農企業: 1.農民:其中任1年與外銷業者(出口業者或農民團體)契作供應達1公噸以上者。 2.農民團體、農企業:其中任1年外銷實績達50公噸以上者。 |
協助創新毛豆等蔬菜加工包裝型態及改善包裝,補助不超過50%,每案最高補助20萬元。 |
依實際業務執行滾動調整相關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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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產業加值轉型-國產茶產業 | 農業部 |
近3年具外銷實績之農民團體或農企業,其中任1年具外銷實績達10公噸或新臺幣360萬元以上者。 |
協助開發新包裝或多元品牌行銷之包袋或外箱設計,最高補助50%,每設計案最高補助20萬元。 |
依實際業務執行滾動調整相關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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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產業加值轉型-花卉產業 | 農業部 |
近3年具外銷實績或為外銷供應鏈之生產者: 1.農民:其中1年達新臺幣50萬元。 2.農民團體、農企業:其中1年達新臺幣1,000萬元。 |
1.品質特性檢測:全額補助檢測費用。 2.技術診斷服務:全額補助專家出團診斷費用。 |
依實際業務執行滾動調整相關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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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產業加值轉型-漁業 | 農業部 |
資格一:養殖漁民、農企業、水產加工廠。 資格二:遠洋漁業經營者。 |
資格一:養殖漁民、農企業、水產加工廠。 1.養殖漁民及農企業: (1)推動合作生產獎勵:簽訂合作生產吳郭魚、鱸魚每公頃30公噸以上者,獎勵9萬元,每公頃生產量未達30噸者,按每公噸3,000元核予獎勵,每戶獎勵上限18萬元。 (2)選購優質種苗獎勵:獎勵種苗費用80%,吳郭魚每公頃最高獎勵金額4萬元、鱸魚每公頃最高獎勵金額20萬元。 (3)投保漁產業保險獎勵:每公頃最高獎勵金額27萬元、每戶最高獎勵金額40萬5,000元。 2.水產加工廠:水產品安全檢測每件獎勵50%,最高獎勵金額1萬元、每家每年合計為最高獎勵金額15萬元。 資格二:遠洋漁業經營者。 遠洋漁船漁獲物凍儲補助措施,納入補助對象魚種,補助凍儲成本每公斤2元,每船申請數量最高100公噸、最高補助金額20萬元。 |
依實際業務執行滾動調整相關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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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取得國內外標章或認驗證-花卉產業 | 農業部 |
近3年具外銷實績或為外銷供應鏈之生產者: 1.農民:其中1年達新臺幣50萬元。 2.農民團體、農企業:其中1年達新臺幣1,000萬元。 |
協助取得國際品質驗證,每案驗證費補助金額上限為15萬元。 |
依實際業務執行滾動調整相關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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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取得國內外標章或認驗證-毛豆產業 | 農業部 |
近3年具外銷實績或為外銷供應鏈之農民、農民團體及農企業: 1.農民:其中任1年與外銷業者(出口業者或農民團體)契作供應達1公噸以上者。 2.農民團體、農企業:其中任1年外銷實績達50公噸以上者。 |
協助取得毛豆等蔬菜加工品GLOBALG.A.P.、ISO、HACCP、HALAL、雨林驗證等國際驗證,每案驗證費補助金額上限為15萬元。 |
依實際業務執行滾動調整相關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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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取得國內外標章或認驗證-國產茶產業 | 農業部 |
近3年具外銷實績之農民團體或農企業,其中任1年具外銷實績達10公噸或新臺幣360萬元以上者。 |
協助取得 GLOBALG.A.P.、ISO、HACCP、HALAL、雨林驗證等國際驗證,每案驗證費補助金額上限為15萬元。 |
依實際業務執行滾動調整相關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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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取得國內外標章或認驗證-漁業 | 農業部 |
資格一:養殖漁民、農企業、漁業團體、水產加工廠、通路業者。 資格二:特定漁業之漁業人、遠洋漁業經營者、漁業團體、農企業。 |
資格一:養殖漁民、農企業、漁業團體、水產加工廠、通路業者。 ASC、BAP、HALAL、COC、ISO22000、GLOBALG.A.P.、SQF、PCQI等國際驗證:每案獎勵50%,最高獎勵金額40萬元。 資格二:特定漁業之漁業人、遠洋漁業經營者、漁業團體、農企業。 1.執行臺灣新港鬼頭刀漁業改進計畫(FIP)之漁業團體辦理海洋管理委員會(Marine Stewardship Council, MSC)認證:最高補助750萬元。 2.參加臺灣新港鬼頭刀漁業改進計畫(FIP)之漁船通過歐盟衛生評鑑:每船最高獎勵5萬元。 3.執行遠洋漁業目標魚種捕撈評估標準MSC認證之漁業團體:每案最高補助750萬元。 4.執行遠洋漁獲水產品產銷供應鏈MSC認證之加工、進出口與經銷業者:每案最高補助20萬元。 5.遠洋漁船通過甲類衛生評鑑:每船最高獎勵金額10萬元。 |
依實際業務執行滾動調整相關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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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國內行銷活動-花卉產業 | 農業部 |
曾配合農業部花卉政策之全國性花卉產業公協會、農民團體、花卉批發市場、直轄市、縣(市)政府。 |
1.推動國內花卉新興銷售通路:提供民眾便利購花管道,建立新型態產銷供應鏈,與花農契作穩定貨源,並依實際計畫內容審定。 2.公共場域布展跨域行銷: (1)以戶內外公共場域及交通節點進行布展,展期2週至3週。 (2)以使用蝴蝶蘭、當季盛產國產花卉為優先,並以補助布置用花材費用為主,執行單位需與產地農民團體聯繫議定供貨或自批發市場採購集貨,每案最高補助50萬元。 3.花卉啟蒙課程:以使用蝴蝶蘭、當季盛產國產花卉為優先,透過課程引導學生民眾知花、愛花、用花,整體經費運用以花材費用為主,執行單位需與產地農民團體聯繫議定供貨或自批發市場採購集貨,依實際參與人次補助花材費(含盆器)每人每份最高補助300元。 |
依實際業務執行滾動調整相關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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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國內行銷活動-毛豆產業 | 農業部 |
1.曾配合農業部農糧署辦理毛豆等蔬菜產業政策專案性行銷及拓銷活動之農業團體 2.受美國關稅直接或間接衝擊之農民團體、農企業,近3年具外銷實績達50公噸以上者。 |
1.毛豆等蔬菜地區性行銷活動:最高補助比率80%,每案補助上限為50萬元。 2.毛豆等蔬菜全國性或整合性跨域行銷活動:依實際審查,每案補助上限為200萬元。 3.以上項目以媒合國內超商、量販超市、餐廳飯店等業者行銷活動優先。 |
依實際業務執行滾動調整相關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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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國內行銷活動-國產茶產業 | 農業部 |
1.近3年具外銷實績之農民團體或農企業,其中任1年具外銷實績達10公噸或新臺幣360萬元以上者。 2.直轄市、縣(市)政府。 |
1.農民團體或農企業:協助農民團體或農企業辦理專案性展售促銷或行銷推廣活動,最高補助90%,每案最高補助20萬元。 2.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具指標性、整合性行銷推廣活動,最高補助90%,每案最高補助300萬元。 |
依實際業務執行滾動調整相關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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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國內行銷活動-漁業 | 農業部 |
漁業團體、產業公協會、直轄市、縣(市)政府。 |
1.吳郭魚、鱸魚、鬼頭刀行銷活動:依實際計畫內容審查,每案最高獎勵金200萬元。 2.虱目魚等其他魚類行銷活動:依實際計畫內容審查,每案最高獎勵100萬元。 3.電子商務推展或專案性展售活動:依所需經費核實獎勵。 |
依實際業務執行滾動調整相關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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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國內行銷活動-辦理大型國際花卉展覽會 | 農業部 |
曾配合農業部花卉政策之全國性花卉產業公協會、農民團體、花卉批發市場、直轄市、縣(市)政府。 |
大型國際花卉展:辦理國際蘭展、臺灣花卉大型展,建構全球行銷平台,開拓外銷高端市場,並依實際計畫內容審定。 |
依實際業務執行滾動調整相關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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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海外行銷-鼓勵海外目標市場行銷活動 | 農業部 |
1.國內外通路業者(含農產貿易商、批發商、超市、大賣場、百貨公司等法人、團體)、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團法人、農民團體、農產品相關公協會及加工食品廠等。 2.申辦美國市場行銷活動,應於近3年間曾有國產農產品輸美實績。 |
1.通路行銷活動獎勵:美國市場每案最高獎勵金300萬元。美國以外市場每案最高獎勵金150萬元。 2.跨域行銷活動獎勵:每案最高獎勵金500萬元。 3.海外參展獎勵: (1)攤位租金補助:單一參展廠商攤位租金補助比率以50%為上限,每案最高獎勵金500萬元。 (2)整合多家業者籌組臺灣館參加海外國際性展會,並以整體國家形象宣傳行銷,獎勵內容及金額不受前款限制,相關計畫執行內容及所需經費,經農業部審查後核實獎勵。 |
依實際業務執行滾動調整相關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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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海外行銷-鼓勵拓展美國高端外銷市場 | 農業部 |
1.我國合法設立並具進出口資格之外銷業者,或農業合作社(場)、加工廠、製茶廠等法人、商號、農民等。 2.111年至113年間曾有國產農產品輸美實績。 |
獎勵品項及基準如下: 1.花卉及其種苗(全品項):最高獎勵每公斤40元。 2.毛豆:最高獎勵每公斤7元。 3.國產茶:最高獎勵每公斤36元。 4.鱸魚:最高獎勵每公斤27元。 5.吳郭魚:最高獎勵每公斤31元。 6.虱目魚:最高獎勵每公斤44元。 7.觀賞水族:最高獎勵每公斤100元。 8.鬼頭刀:最高獎勵每公斤33元。 9.魷魚:最高獎勵每公斤33元。 |
依實際業務執行滾動調整相關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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