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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301調查案
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就多個經濟體未有效禁止強迫勞動產品進口之301調查發布決定採取之行動
- 背景
- 美國貿易代表於2026年3月12日,依據《1974年貿易法》第301條,就包含臺灣之60個經濟體未有效禁止強迫勞動產品進口,啟動301調查。此60個經濟體占美國進口總額99.4%。
- 美國貿易代表署於2026年6月2日發布調查結果,認定其中54個經濟體(含臺灣)「未實施且未有效執行強迫勞動產品進口禁令」,其餘6個經濟體則「未執行強迫勞動產品進口禁令」,並依據《1974年貿易法》提出擬採取之行動。
- 本次公告要點
- 美國貿易代表署於2026年7月23日發布對受調查60個經濟體的產品決定加徵之關稅,實施的稅率如下(各經濟體所適用稅率詳如附表),於美東時間2026年7月24日凌晨12時01分生效:
- 對於已實施強迫勞動產品進口禁令、已於與美國的《對等貿易協定》(ART)中就強迫勞動產品進口禁令做出承諾,以及已建立部分機制而可實質預防特定強迫勞動產品進口之經濟體,加徵10%之關稅,與MFN稅率疊加。
- 對於已於與美國的ART或類似協議中做出相關承諾的特定經濟體,為鼓勵其履行承諾或訂定且有效執行強迫勞動產品進口禁令,加徵之稅率為10%或12.5%,不疊加MFN稅率。
- 臺灣所適用稅率:美方考量臺灣在臺美ART對於禁止強迫勞動產品進口所做承諾,並參採公眾意見及聽證會證詞,對臺灣產品加徵之稅率為10%,不疊加MFN稅率。
- 對於其餘經濟體,加徵12.5%之關稅,與MFN稅率疊加。
- 本次加徵關稅的貨品範圍係受調查經濟體的所有產品,惟排除以下品項(排除品項清單詳本次聯邦公報公告附件I及附件II):
- 資訊性材料、捐贈物資、隨身行李;
- 所有已被課徵232關稅之貨品及零組件;以及
- 以下類型產品:
- 若加徵關稅可能導致國內供應短缺之原物料,或造成整體經濟供應中斷之產品;
- 美國無法產製足夠數量、以合理價格產製,或自其他來源取得之產品;
- 加徵關稅無助消除本調查所認定應處理之措施、政策或作法之產品;以及
- 予以豁免能鼓勵特定經濟體履行禁止強迫勞動產品進口之承諾、或訂定並有效執行進口禁令之產品;該等經濟體包括阿根廷、孟加拉、柬埔寨、厄瓜多、薩爾瓦多、歐盟、瓜地馬拉、印尼、約旦、馬來西亞、瑞士、臺灣、英國,並有各自適用之產品豁免清單。臺灣之專屬產品豁免清單列於本次聯邦公報公告之附件II第K部分(Annex II, Part K)。
- 美國貿易代表另決定,將在可行時建立「紡織品機制」:
- 就來自孟加拉、柬埔寨、印尼及馬來西亞的特定紡織品及成衣,以關稅配額之方式允許一定總量內輸入美國時免加徵本案301關稅;
- 該等經濟體得豁免本案301關稅之總量將取決於其各由美國進口棉花及相關紡織品的數量,以鼓勵該等經濟體自美國進口,並降低對其他來源而較可能含有強迫勞動產製成分之原料的依賴。
- 相關細節將另於聯邦公報發布公告。
- 美國貿易代表署於2026年7月23日發布對受調查60個經濟體的產品決定加徵之關稅,實施的稅率如下(各經濟體所適用稅率詳如附表),於美東時間2026年7月24日凌晨12時01分生效:
附表:美國貿易代表署對各受調查經濟體加徵之關稅稅率
| 強迫勞動301關稅稅率,及與MFN稅率之關係 | 國家/經濟體 |
|---|---|
| 10%,不疊加MFN稅率:MFN關稅低於10%,則301加徵關稅僅補足至MFN與301關稅合計10%;如目前MFN關稅已達10%或10%以上,則不再加徵301關稅 | 臺灣、歐盟 |
| 10%,與MFN稅率疊加 | 阿根廷、孟加拉、柬埔寨、加拿大、厄瓜多、薩爾瓦多、瓜地馬拉、宏都拉斯、印度、印尼、約旦、馬來西亞、墨西哥、巴基斯坦、斯里蘭卡、千里達及托巴哥、英國 |
| 12.5%,不疊加MFN稅率: MFN關稅低於12.5%,則301加徵關稅僅補足至MFN與301關稅合計12.5%;如目前MFN關稅已達12.5%或12.5%以上,則不再加徵301關稅 | 日本、南韓、瑞士 |
| 12.5%,與MFN稅率疊加 |
亞太:中國、香港、以色列、哈薩克、科威特、阿曼、菲律賓、卡達、沙烏地阿拉伯、新加坡、泰國、土耳其、阿拉伯聯合大公國、越南、伊拉克、澳洲、紐西蘭、巴林、俄羅斯 歐洲:挪威 美洲:巴西、智利、哥倫比亞、蓋亞那、尼加拉瓜、秘魯、烏拉圭、委內瑞拉、巴哈馬、多明尼加、哥斯大黎加 非洲:阿爾及利亞、安哥拉、埃及、利比亞、摩洛哥、奈及利亞、南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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