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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301調查案
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就多個經濟體未有效禁止強迫勞動產品進口之301調查發布調查結果及擬實施措施
- 聯邦公報公告內容要點
- 美國貿易代表於2026年3月12日,依據《1974年貿易法》第301條,就包含臺灣之60個經濟體未有效禁止強迫勞動產品進口,啟動301調查。
- 美國貿易代表署於2026年6月2日發布調查結果,認定其中54個經濟體(含臺灣)「未實施且未有效執行強迫勞動產品進口禁令」,其餘6個經濟體則「未執行強迫勞動產品進口禁令」,構成「不合理且對美國商業造成負擔或限制」之情形(詳本摘要第二部分「美方做出此次認定的背景及理由」),依據《1974年貿易法》得採取因應行動。
- 依此調查結果,美國貿易代表擬對60個經濟體的產品加徵關稅,實施的稅率分別為(詳如附表):
- 對以下經濟體加徵10%之關稅:
- 已實施強迫勞動產品進口禁令之經濟體:加拿大、厄瓜多、歐盟、印尼、墨西哥及巴基斯坦。
- 已於與美國的《對等貿易協定》中就強迫勞動產品進口禁令做出承諾之經濟體:阿根廷、孟加拉、柬埔寨、厄瓜多、薩爾瓦多、瓜地馬拉、印尼、馬來西亞及臺灣。
- 已建立部分機制而可實質預防特定強迫勞動產品進口之經濟體:英國。
- 對其他未實施且未有效執行強迫勞動產品進口禁令的經濟體,加徵12.5%之關稅。
- 對以下經濟體加徵10%之關稅:
- 本次擬加徵關稅的貨品範圍,係受調查經濟體的所有產品,惟排除以下品項:
- 列於本次公告附件A(Annex A)之貨品,包括已被課徵232關稅之貨品及零組件、倘課稅後會造成美國國內供應短缺或全面性經濟衝擊的品項,以及美國國內無法產製足夠數量或無法自其他來源取得的特定產品。
- 資訊性材料(如書籍)、捐贈物資、隨身行李;
- 符合《美墨加協定》(USMCA)規定之加拿大或墨西哥原產貨物;以及
- 依《中美洲自由貿易協定》(CAFTA-DR)自哥斯大黎加、多明尼加共和國、薩爾瓦多、瓜地馬拉、宏都拉斯或尼加拉瓜以零關稅進口美國之原產紡織品及服飾品。
- 美國貿易代表另提議建立「紡織品機制」,允許來自特定貿易夥伴之一定總量的成衣及紡織品,以較低的301關稅進口美國。在該機制下,特定貿易夥伴可享有較低301關稅之進口量,將相當於美國輸出到該貿易夥伴的紡織品出口量,或是取決於該貿易夥伴於一定期間內自美國輸入之棉花及棉花產品總量。
- 美方做出此次認定的背景及理由
- 美方對強迫勞動產品進口禁令之立場:
- 強迫勞動可解釋為勞工在不履行工作即會受懲罰之威脅下,非自願提供之勞務或服務。
- 國際上已有普遍共識認為強迫勞動是不可容忍的行為。聯合國及國際勞工組織(ILO)下的多項國際公約及宣言,皆包含消除強迫勞動之內容。
- 美國長久以來皆認為消除強迫勞動在道德及經濟上至關重要,透過貿易之方式將能協助達成該目標。美國法律近百年來禁止進口強迫勞動生產之產品,且USMCA及近期簽署的《對等貿易協定》皆包含禁止強迫勞動產品進口之承諾,顯示對此議題意識的增長及認同需加以處理。
- 美國禁止進口強迫勞動生產之產品,係為確保產品不因使用強迫勞動而在美國市場得到競爭優勢。
- 雖然大多數受調查經濟體已禁止其境內的強迫勞動,惟該等措施僅拘束其境內的生產者。
- 受調查經濟體在未有效禁止強迫勞動產品進口的情況下,無法確保美國產品和其他外國產品在該經濟體市場上公平競爭。
- 美方另於本案調查報告中提及,使用強迫勞動生產之原料,仍會透過供應鏈及第三國進入美國市場,使美國國內業者之產品無法與進口產品公平競爭。
- 綜合以上,受調查經濟體未有效禁止強迫勞動產品進口,構成「不合理且對美國商業造成負擔或限制」之情形,原因包括:(1)損害消除強迫勞動之普世目標;(2)允許使用強迫勞動之企業以較低成本生產,扭曲市場競爭條件;(3)損害未使用強迫勞動企業之獲利能力;以及(4)助長規避現有強迫勞動產品進口禁令之行為。
- 美方對強迫勞動產品進口禁令之立場:
- 重要時程
美方就本次公告擬採行之措施徵求公眾意見,並將舉行公聽會,時程如下:
● 2026年6月22日:申請出席公聽會及提交證詞摘要之截止日期。
● 2026年7月6日:提交書面意見之截止日期。
● 2026年7月7日:上午10時在美國華盛頓特區召開公聽會,並視情況需要持續進行。
● 公聽會最後一日起5日內:提交公聽會後反駁意見的截止日期。
附表:美國貿易代表署對各受調查經濟體建議加徵之關稅稅率
一、 建議加徵稅率10%:共14個國家/經濟體
| 類別 | 國家/經濟體 |
|---|---|
| 已實施強迫勞動產品進口禁令 | 加拿大、厄瓜多*、歐盟、印尼*、墨西哥、巴基斯坦 |
| 已於與美國的《對等貿易協定》中就強迫勞動產品進口禁令做出承諾 | 阿根廷、孟加拉、柬埔寨、厄瓜多*、薩爾瓦多、瓜地馬拉、印尼*、馬來西亞、臺灣 |
| 已建立部分機制而可實質預防特定強迫勞動產品進口 | 英國 |
*重複國家
二、 建議加徵稅率 12.5%:共 46 個國家/經濟體
| 地區 | 國家/經濟體 |
|---|---|
| 亞太 | 中國、香港、印度、以色列、日本、約旦、哈薩克、科威特、阿曼、菲律賓、卡達、沙烏地阿拉伯、新加坡、南韓、斯里蘭卡、泰國、土耳其、阿拉伯聯合大公國、越南、伊拉克、澳洲、紐西蘭、巴林、俄羅斯 |
| 歐洲 | 挪威、瑞士 |
| 美洲 | 巴西、智利、哥倫比亞、蓋亞那、尼加拉瓜、秘魯、烏拉圭、委內瑞拉、巴哈馬、多明尼加、哥斯大黎加、宏都拉斯、千里達及托巴哥 |
| 非洲 | 阿爾及利亞、安哥拉、埃及、利比亞、摩洛哥、奈及利亞、南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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