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率查詢
有關業者關切輸美產品如何課徵對等關稅
- 日期:2025-04-10
-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對等關稅 稅率及課徵時間
1.在美東時間 4月 5日 凌晨零時 1分 前已裝船,及在最後運輸途中貨品,將僅課徵原應課關稅。
2.在美東時間 4月 5日 凌晨零時 1分 以後至 4月 9日 凌晨零時 1分 以前已裝船,及在最後運輸途中之貨品,除原應課關稅外,將額外課徵 10%對等關稅。
3.在美東時間 4月 9日 凌晨零時 1分 以後裝船之貨品,將依國家別不同之對等關稅稅率額外課徵對等關稅,台灣為 32%。
4.為避免已裝船及在途運輸貨品之例外被濫用,引用在途貨物例外之最後報關期限為美東時間 5月 27日 凌晨零時 1分 。
5.並非所有 5月 27日前報關貨品均可適用在途運輸例外,必須符合以上各裝船日期之要求。
最新資訊:
美國白宮前於4月10日公布行政命令,表示自該日起至7月9日美東時間凌晨12:01止,暫停實施個別國家之「對等關稅」90天,暫停期間稅率降至10%。
美國續於7月7日發布行政命令,延長暫停實施個別國家之「對等關稅」至2025年8月1日凌晨零時1分。
不適用對等關稅貨品如下
1.已依《1962年貿易擴展法》第232條款加徵25%汽車及汽車零件及50%鋼鐵、鋁國安關稅。
2.其他特定貨品:包括銅 (copper)、藥品 (pharmaceuticals)、半導體 (semiconductors)、木材相關產品 (lumber articles)、特定關鍵礦物 (certain critical minerals)、能源及能源產品 (energy and energy products)等。
含美 成分 的定義,以及如何申報
1.倘輸美產品的「美國成分」( U.S. content 占 進口貨品報關價值的 20%以上,則其「美國成分」僅課徵第一欄關稅稅率 (最惠國待遇 /MFN 。至扣除「美國成分」之其他價值,仍需課徵對等關稅。
2.「美國成分」是 指 完全在美國取得、製造,或實質上在美國轉型的零件所產生的貨品價值,且 美國海關 (CBP)依據相關規定,可要求進口人提交所進口商品的相關資訊,來判定這項商品所含有的美國成分。
3.「美國成分」達至少 20%之貨品,應以 9903.01.34稅號申報,且須將該貨品分為兩行 (lines)申報
(1) 第一行 (first line)應敘明 稅則號列、原產國、美國 成分的價值、產品數量 及 所有適用的關稅 。
(2) 第二行 (second line)應敘明 稅則號列、原產國、非美國 成分 物品的輸入價值、產品數量 及 所有適用的關稅 。
4.有關 9903.01.34「美國成分」說明 及申報方式請 詳美國對等關稅附件III - 9903.01.34「美國成分」說明 FN。
(註 有關輸美產品的稅號分類,美國政府係授權由海關(CBP)認定,屬行政裁量權,爰輸美產品的稅則分類及美國成分之認定等,將由 美國 海關進行個案認定。)
如果產品有被課徵反傾銷及平衡稅是不是繼續繳交
另倘輸美貨品原即被課徵反傾銷稅、平衡稅,則仍需繳納該等反傾銷稅、平衡稅。
(最新被美國課徵反傾銷、平衡稅之 清單請詳1140312_2月各國地區對我國產品採取反傾銷一覽表(美國部分) FN另最新資訊可上國際貿易署查詢,路徑 經貿 資訊 網 >經貿往來 >貿易救濟與障礙 >各國反傾銷措施)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