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支持方案
| 措施名稱 | 部會 | 申請資格 | 措施內容 | 經費額度 | 備註 | 連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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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貿易融資利息減碼(收) | 財政部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具備出口美國外銷實績或其關連產業廠商且其票、債信及營運情形正常。 2.自114年3月12日起,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對美國出口實績,或關連產業廠商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營業額符合下列三者條件之一者: • 較113年度同期月平均衰退10%。 • 較113年下半年度月平均衰退10%。 • 較114年度1-2月月平均衰退10%。 |
1.一般企業貸放年利率減碼1%;每家最高利息減收金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2.中小企業貸放年利率減碼1.5%;每家最高利息減收金額120萬元。 |
120億元 |
預計協助企業家數為11,000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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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輸出保險費用減免 | 財政部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出口美國外銷實績或其關連產業廠商。 2.受美國關稅影響之廠商。 |
徵信費:最低以1折計收。 保險費:最低以1折計收。 |
20億元 |
預計協助投保金額約7,300億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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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銷貸款優惠保證加碼(中企署) | 經濟部 |
1.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登記的出進口廠商。 2.近3年內具輸美實績。 3.營收符合下列三者條件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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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證額度:中小微企業最高6,000萬元;非中小微企業最高1億元。 2.保證成數:中小微企業9.5成;非中小微企業8~9成。 3.減免中小微企業保證手續費:保證手續費年費率為0.25%,全額減免最長2年;展延原貸款者,前2年亦免收保證手續費。 |
60億元 |
1.須提出營業稅申報證明營收衰退,俾符合減免保證手續費之資格。 2.預估協助企業取得融資金額2,700億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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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微企業多元發展貸款加碼(中企署) | 經濟部 |
1.中小微企業受美國關稅影響(直接及間接)。 2.營收符合下列三者條件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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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貸款額度:最高上限3,500萬元。 2.貸款利率:2.22%(最高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5%)。 3.貸款期限:週轉性支出最長6年;資本性支出最長7年。 4.利息減免:貸款金額1,000萬元內,減免利率1.5%,減免期間半年 5.信用保證:貸款金額100萬元內,提供10成保證,並採簡易申貸方式;超過100萬元,保證成數最低9成。 |
50億元 |
1.須提出營業稅申報證明營收衰退,俾符合申請利息減免之資格。 2.預估協助企業取得融資金額6,000億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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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稅區通關全免裝箱單 | 財政部 |
凡屬具按月彙報資格之保稅區及自由貿易港區業者均適用,免申請。 |
保稅業者出貨每月僅需彙整申報1份報單,且報關時無須檢附裝箱單,保稅業者與保稅區或與課稅區間相關供應鏈出貨,均可適用放寬措施。 |
經統計目前各保稅區具按月彙報資格之業者計1,102家,每月共可減少製作約20萬份裝箱單及10萬小時作業時間,降低業者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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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擴大實施海關遠端稽核 | 財政部 |
凡屬保稅區及自由貿易港區業者均適用,免申請。 |
海關透過保稅智慧服務平臺擴大實施遠端稽核,減少監管海關實地查核,以減輕業者行政作業及法遵成本。 |
經統計114年4月至115年1月海關實施遠端稽核比率為30.3%,有助減輕業者法遵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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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升產業競爭力(產發署) | 經濟部 |
受美國關稅政策影響製造業者。 |
1.研發轉型補助:提供業者研發創新及設備汰舊換新補助,以加速研發出更精密及更高規格技術。 2.產業競爭力輔導團:整合跨單位輔導支援措施,主動出擊輔導業者,加速導入AI應用,並提供經營管理與技術升級支援。 3.產業升級人才培育:開設在職菁英課程及專班訓練,協助企業培訓AI應用及數位轉型所需人才。 |
250億元 |
預計協助至少1萬家業者技術升級及雙軸轉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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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爭取海外訂單(貿易署) | 經濟部 |
1.受美國關稅政策影響具有海外拓銷需求之貿易業者。 2.出進口廠商及公協會。 |
1.協助廠商調整海外布局:加碼參展補助、擴大布建海外通路及新增共同品牌海外行銷等措施,以國家隊模式,於國際大展打造旗艦臺灣館,在重要市場設立「臺灣貿易投資中心」,輔導企業運用AI工具數位行銷,以協助受影響企業爭取海外訂單。 2.強化貿易管理及經濟安全:強化貿易管理工具及監督機制,防杜違規轉運,確保我國廠商符合法遵標準,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及國際信譽。 3.深化與友盟國家經貿合作:深化與友盟國家建立互利互補經貿關係,開發多元的原料及產品供應商,減少對單一市場依賴,並透過對貿易夥伴的產業法規分析及研究,尋求潛在市場與開拓新的商業模式。 |
100億元 |
1.預計協助逾4萬家次企業。 2.預計累積監測輸出入資料4,800萬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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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研發與設備支出抵減 | 財政部 |
符合條件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均可申請適用。 |
現行產業創新條例(下稱產創條例)租稅優惠適用主體不限業別,只要符合條件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均可申請適用,主要優惠有3大方面: 1.在鼓勵研發創新方面 第10條提供「研發支出投資抵減」,企業研究發展支出可選擇適用當年度抵減率15%或分3年抵減率10%。 2.在促進智慧轉型方面 (1)第10條之1提供「智慧機械等設備投資抵減」,企業購置設備支出可選擇適用當年抵減率5%或分3年抵減率3%。 (2)第23條之3提供「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優惠」,企業實質投資之金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免納5%未分配盈餘稅。 3.在協助新創事業發展方面 第23條之1提供「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投資新創事業採擇優透視至合夥人課稅」及第23條之2提供「個人天使投資所得減除優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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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擴大抵減適用 | 財政部 |
符合條件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均可申請適用。 |
因應產業發展需求及國際情勢,114年5月7日修正公布產創條例部分條文,修正3項租稅優惠措施如下: 1.推動數位與綠色雙軸轉型 修正第10條之1購置智慧機械等設備投資抵減優惠,將人工智慧及節能減碳項目新增納入投資抵減適用範圍,並將適用支出金額上限由10億元提高為20億元,施行期間延長至118年12月31日。 2.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 (1)修正第23條之1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新創事業採擇優透視合夥人課稅之租稅優惠,將適用出資額門檻由3億元調降為1.5億元,並調整投資新創事業之比率及金額,以鼓勵更多有限合夥創投事業資金加速挹注新創事業公司。 (2)修正第23條之2個人天使投資所得減除優惠,放寬投資新創事業公司為成立未滿5年,並將投資金額門檻調降為50萬元、延長持股期間為3年,每年減除限額提高為最高500萬元,其中投資一般高風險新創公司以300萬元為限,持續引導資金挹注新創事業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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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 | 勞動部 |
依各措施計畫另訂之。 |
1.勞動部配合行政院「因應美國關稅我國出口供應鏈支持方案」,前於114年4月4日提出四大安定就業措施預做因應,包括:主動訪視掌握衝擊、在職勞工安心就業、受衝擊勞工再就業及協助青年接軌職場。 2.另勞動部依據「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授權於114年8月13日訂定「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推動多項加強支持勞工安定就業措施,目前已啟動「強化僱用安定措施」、「減班休息勞工再充電計畫」、「支持受影響企業規劃辦理訓練」、「支援青年就業計畫」、「勞工就業通計畫」等5項,其餘措施均已完成整備,後續將視情勢變化,適時啟動相對應之措施。 協助措施包含: (1)強化僱用安定措施。 (2)減班休息勞工再充電計畫。 (3)支持受影響企業規劃辦理訓練。 (4)支援青年就業計畫。 (5)勞工就業通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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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於勞動部匡列之特別預算150億元額度涵納,以及就保基金、就安基金之協助。 2.已啟動方案經費規劃:「強化僱用安定措施」114年至116年編列特別預算7億元;「減班休息勞工再充電計畫」114年至116年編列特別預算10億元;「支持受影響企業規劃辦理訓練」114年至116年以就保基金編列9億元支應;「支援青年就業計畫」114年至116年編列特別預算15億元;「勞工就業通計畫」114年至116年編列特別預算15億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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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化僱用安定措施 | 勞動部 |
於公告辦理僱用安定措施期間內,針對與雇主協議減班休息期間達三十日以上,且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列冊通報之勞工,提供薪資差額補貼。 |
為避免雇主因景氣因素影響(例如因美國關稅政策影響)致虧損或業務緊縮而裁減員工造成失業,由政府辦理僱用安定措施,提供勞工減班休息期間薪資補貼,以穩定勞雇關係。 1.擴大適用對象:自114年8月1日至115年7月31日辦理強化版僱用安定措施,擴大適用對象至「食品及飼品製造業」、「紡織業」、「橡膠製品製造業」、「塑膠製品製造業」、「金屬製品製造業」、「電力設備及配備製造業」、「機械設備製造業」、「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及「其他運輸工具及其零件製造業」9行業的減班休息勞工。 2.增加補貼額度:薪資差額補貼額度由50%提升至70%。 3.得與訓練津貼合併領取:薪資補貼得與「減班休息勞工再充電計畫」於薪資差額內合併請領。 |
7億元 |
1.於勞動部匡列之特別預算150億元額度涵納,以及就保基金、就安基金之協助。 2.已啟動方案經費規劃:「強化僱用安定措施」114年至116年編列特別預算7億元;「減班休息勞工再充電計畫」114年至116年編列特別預算10億元;「支持受影響企業規劃辦理訓練」114年至116年以就保基金編列9億元支應;「支援青年就業計畫」114年至116年編列特別預算15億元;「勞工就業通計畫」114年至116年編列特別預算15億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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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減班休息勞工再充電計畫 | 勞動部 |
協議通報實施減班休息之事業單位及受僱勞工。 |
自114年7月4日啟動,專案協助減班休息的在職勞工與事業單位,所有行業別之勞工利用減班期間參加訓練課程,得於減班前後的薪資差額內,依實際參訓時數申請訓練津貼。 1.在職勞工參訓:依實際參訓時數,按勞動部公告每小時最低工資發給訓練津貼;對於薪資差額較小,甚至無差額的全時勞工,參訓後亦可依實際時數申請訓練津貼。若勞工所屬事業單位符合「強化僱用安定措施」公告適用行業,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訓練津貼得與薪資補貼合併請領。 2.事業單位辦訓:補助辦訓費用最高350萬元。 |
10億元 |
1.於勞動部匡列之特別預算150億元額度涵納,以及就保基金、就安基金之協助。 2.已啟動方案經費規劃:「強化僱用安定措施」114年至116年編列特別預算7億元;「減班休息勞工再充電計畫」114年至116年編列特別預算10億元;「支持受影響企業規劃辦理訓練」114年至116年以就保基金編列9億元支應;「支援青年就業計畫」114年至116年編列特別預算15億元;「勞工就業通計畫」114年至116年編列特別預算15億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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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受影響企業規劃辦理訓練 | 勞動部 |
投保就業保險之事業單位(含民營事業機構、非營利法人或團體) |
為支持受美國關稅等國際情勢影響之事業單位依其營運發展策略需求及員工技能缺口,規劃辦理員工進修訓練,透過「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補助事業單位辦訓費用最高200萬元,鼓勵投保就業保險之民營事業單位及非營利法人或團體積極投入職能升級,以持續提升員工所需職能及強化企業競爭力。 |
9億元 |
114年至116年以就保基金編列9億元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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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援青年就業計畫 | 勞動部 |
15-29歲未在學、未受僱從事按月計酬全時工作,且連續達60日的初次尋職青年 |
自114年9月1日啟動,協助初次尋職之青年強化求職準備,於尋職期間提供尋職津貼與就業獎勵金等經濟支持,鼓勵青年積極尋職及穩定就業。 1.放寬適用對象:將原「初次尋職青年穩定就業計畫」適用對象,由未在學且未就業連續達90日以上,放寬至未在學且未就業達60日之初次尋職青年。 2.增加獎勵額度:提高尋職津貼額度,由每月5,000元增加至6,000元;尋職津貼與就業獎勵金合計請領上限由4萬5,000元增加至4萬8,000元。 |
15億元 |
114年至116年編列特別預算15億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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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就業通計畫 | 勞動部 |
任用最近一次退保之投保單位屬受國際情勢影響產業,且失業連續達30日以上之本國籍勞工或新住民配偶之雇主,且補助期間維持僱用規模90%以上、未有減班休息情事。 |
1.自114年9月30日啟動,針對受影響產業之失業勞工提供客製化包裹式服務,整合服務流程,提供僱用獎助、工作崗位訓練及職務再設計補助等協助措施,鼓勵雇主僱用受影響產業之失業勞工再就業,並同時透過跨域津貼及就業獎勵協助失業勞工順利再就業。 (1)工作崗位訓練:以先僱後訓方式,辦理工作崗位訓練,補助雇主工作崗位訓練費每人每月1萬2,000元為上限,最長3個月,雇主同一年度內,申請額度以新臺幣180萬元為限。 (2)僱用獎助:雇主僱用經公立就服機構推介之失業勞工,發給雇主僱用獎助每人每月6,000元,最長6個月。 (3)職務再設計補助:協助失業勞工排除工作障礙,並提升工作效能,雇主得申請職務再設計補助每人每年最高10萬元。 2.同一雇主僱用同一勞工,工作崗位訓練費或僱用獎助僅得擇一請領。 |
15億元 |
114年至116年編列特別預算15億元。 |
連結 |